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杏悦3娱乐发布时间:2010-03-23浏览次数: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校区生活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为学生住宿管理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

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湖北亿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物业公司、院(系)、保卫处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学生住宿的寝室一经分定,不再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除外,如残疾、精神障碍等。寝室调整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同意、签字盖章,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八条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一般不得留宿客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亿优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住宿(此类情况仅限直系亲属)。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由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在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原因,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0:30时,熄灯时间为11:00时。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物业公司报请所在院(系)和学工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得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女生公寓禁止男性进入,男生公寓禁止女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公寓,离开时取走证件。